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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案例导读】<br />
检察官从一件普通的非法拆借资金和挪用公款案入手,成功行使诉讼监督权力,将一个14人的重大金融诈骗团伙绳之以法……</p>
<p>【案例正文】</p>
<p> 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披露陆峰特大金融诈骗案审查内幕:检察官从一件普通的非法拆借资金和挪用公款案入手,成功行使诉讼监督权力,将一个14人的重大金融诈骗团伙绳之以法。</p>
<p>陆峰特大金融诈骗案的破获,要从1996年许兴元非法拆借资金和挪用公款案说起。许兴元案发前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1996年10月到1997年6月,为增加本单位的存款额,许兴元违反金融管理制度,将吸收的客户存款1.25亿元和本单位资金1300万元人民币,以单位名义借贷给北京中恒企业发展公司等单位使用。案发后仅追回赃款1133万元,其余1.26亿元去向不明。</p>
<p>经过审查,案发地基层检察院以非法拆借资金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向基层法院提起公诉,由基层法院审查后将此案正式报送市检二分院。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在审阅卷宗材料时发现,许兴元之所以敢违规将巨额资金借贷出去,是因为用款人提供了一张由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9000万元人民币存单作担保,经鉴定,该存单是伪造的。检察官和书记员不约而同地察觉到案子的疑点:用款人究竟是谁?伪造的存单究竟是银行内外勾结的“杰作”,还是许兴元也只是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带着种种疑问,检察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许兴元,不出所料,许兴元供述:他确实不知道作保的存单是伪造的。同时许兴元说出了那个所谓的“朋友”,也就是实际用款人的名字———陆峰。</p>
<p>检察官意识到,只有陆峰到案,才能给许兴元案定性:到底是挪用公款罪,还是玩忽职守罪?如果定挪用公款罪,许兴元将面对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如果检察官的审查意见正确,定玩忽职守罪,等待他的不过是最高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p>
<p>1999年8月9日,重大金融诈骗犯罪团伙首要分子陆峰在北京落网。陆峰,34岁,江苏人,偏瘦体态。出人意料的是,陆峰几乎没做任何狡辩,就供认了自己的全部金融诈骗行为,其同伙13人也相继被追捕归案。据陆峰供认,他的犯罪手段其实很简单,就是想方设法去结识在各银行负责信贷业务的负责人、主任等,先拉拢关系,交往成为所谓的“朋友”后,趁对方放松警惕,就以假存单作担保的方式骗取贷款,然后逃之夭夭。在近四年的时间里,这伙金融骗子跨地区疯狂作案20余起,诈骗金额高达5.5亿元人民币,几乎挥霍一空。陆峰说,许兴元就是被他选中并利用过的诈骗工具之一,许兴元对假担保存单的事一无所知。</p>
<p>陆峰的供述解开了当初在许兴元案件中的所有疑问。检察官将许兴元以玩忽职守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判有期徒刑4年。</p>
<p>2001年1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罪名一审判处陆峰、成敬死刑,其他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p[;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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