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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香门第收取业主物业管理费用问题反映
你好!关于你《书香门第收取业主物业管理费问题》的咨询件(工单编号:201803060001)收悉,经我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一般是以开发商通知购房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另外,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对于新房的物业费缴纳是按照业主收房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计算。对于收房日期的确定则还有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业主在物业公司规定的日期内按时收房,双方不存在争议。另一种情况是业主没有在物业公司规定的日期内收房。如果属于业主故意拖延或者其他问题,则物业费起缴时间以物业公司此前规定的收房日期算。拖延期间的物业费在业主最后收房时也必须一起补交。如果属于物业方由于房屋质量等问题让业主无法收房,物业公司必须将房屋修缮至可以达到交房条件时,才能开始收取物业费。
四、如果新房收房后开始装修就需要缴纳100%的物业费,一般物业公司会一次性收取三个月或者半年。如果不装修也不入住,业主还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按照新的物业管理办法,空置房屋只需缴纳70%的物业管理费。当然,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会一次性收取半年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且在水电上予以控制,避免出现“假空置”的现象。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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