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住建局领导:
您好,我们是兴宁市城南联兴雅苑的业主,我们购买了联兴雅苑的房子,在签定正式合同时才发现“联兴雅苑A栋、B栋价目表”里公示的面积与住建局公布的套房面积更少,例如黎红新老板公示的面积为109.3平方米,但是住建局公布的实际面积是103.86平方米,实际上少了5.54平方米!最后我们才发现上当受骗了!我们表示强烈抗议!请贵局主持公道,维护购房消费者(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
联兴雅苑业主:
你们诉“购买联兴雅苑商品房标注的面积与实际测量的面积不相符”的函件收悉后,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二、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三、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四、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同时我们要求该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要严格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确保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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